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华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河北消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消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华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消防器材款32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本息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5元,减半收取3058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5278元,由被告河北消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6115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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