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邢台城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河北保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北京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被告河北保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2日签订的蓄水池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河北保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409990.7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被告河北保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