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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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8)冀0627民初9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的负担; 二、变更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8)冀0627民初9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保能唐县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2,833,270.07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8,751元,由上诉人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7,736元,被上诉人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1,0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