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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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盈福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通用模塑有限公司 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北区吉瑞卷闸门材料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北区吉瑞卷闸门材料经营部工程款401535.8元; 二、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欠付工程款401535.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至款清之日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江北区吉瑞卷闸门材料经营部逾期付款滞纳金; 三、驳回原告江北区吉瑞卷闸门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2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5000元,共计39328元,由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江北区吉瑞卷闸门材料经营部自愿垫付,限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付原告江北区吉瑞卷闸门材料经营部,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8-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