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
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鸿丰长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东盛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二分公司
中资光伏电力河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87102.75元及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辽宁东盛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资光伏电力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97元,由被告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辽宁东盛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资光伏电力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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