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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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徐工牌XCMG液压挖掘机三台(整机编号分别为XUG00609CJKA08872、XUG03701KHKA00768、XUG03701LJKA00914)均归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支付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挖掘机款52419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支付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挖掘机使用费12550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项下欠款在413954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项下欠款在235749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