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圣龙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寿光宝隆石油器材有限公司 寿光懋隆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宝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天时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寿光市懋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期内利息81万元,逾期利息分别以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1月6日、2016年2月7日、2016年3月11日、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寿光市懋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1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9219元,由被告山东天时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