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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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4366.54元(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并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被告***所负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