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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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1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扣除已偿还的0.19元,剩余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本金和利息在债务最高余额320000元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