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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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民初377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住所地:安丘市永安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山东艾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培强,经理。 被告:潍坊市东方人家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福尧,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与被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东方人家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春华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凡莎 |
裁判日期 | 2020-08-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