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民初377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住所地:安丘市永安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山东艾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培强,经理。

被告:潍坊市东方人家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福尧,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与被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东方人家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春华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凡莎

裁判日期 2020-08-22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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