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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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二万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十九万零五百五十七元五角三分;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三千六百五十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四十元,由原告***负担一百六十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二千九百八十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