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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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信步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借款18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