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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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宏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温州坤威实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61.412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以本金1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以本金26.41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温州坤威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343元,减半收取11171.5元,由温州坤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宏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21.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