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7523.64元及利息6654.75元(计算至2020年6月1日),并按合同约定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1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