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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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 盐津华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云06民终2550号民事判决; 二、由盐津华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及***款项225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7320元,由盐津华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800元,由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及***负担2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320元,由盐津华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义务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