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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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蕴漆业科技有限公司 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曲阜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2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