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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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1526.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本金151526.40元支付原告***利息;自2013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此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47元,减半收取10824元,由原告***负担9948元,被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