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丘鑫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丘鑫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王祥泉、曹爱英、李朋朋、李岐燕、于中华、***银行账户存款850000元,或在此限额内冻结、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被保全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济南新未来惠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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