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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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贝利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贝利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70567.15元; 二、被告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贝利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52元、公告费60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28452元,由原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负担1068元,由被告浙江贝利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27384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浙江贝利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