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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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476359.74元,利息26362.4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长丰县的房产(房地权证长丰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59元,减半收取计477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