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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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96171.71元、罚息37643.31元(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之后罚息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5%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