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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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连三金润滑油有限公司 大连益兴晨工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连益兴晨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三金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93000元,并自2020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4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均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