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9370.7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负担24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9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