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吉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唐山市开平汇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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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海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开平汇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90万元,以贷款本金49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支付借款期内利息185824.74元,复利5397.36元;自2019年8月18日起,以应付未付利息185824.74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上浮50%即15‰支付该利息产生的复利,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自2019年8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9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上浮50%即15‰支付罚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产生的罚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上浮50%即15‰支付罚息产生的复利,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山市开平汇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唐山海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39元,减半收取23719.5元,由被告***、***、***、***、唐山海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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