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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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浩信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弗瑞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 唐山市开平区桐玉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桐玉商贸有限公司票据利益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唐山市开平区桐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