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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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哈尔滨凯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324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84元(原告预交),由哈尔滨凯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哈尔滨凯吉物流有限公司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与判决主文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