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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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河北强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互邦(芦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2848元,误工费2840.59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0988.59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浦紅伟医疗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99011.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09011.41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633.38元,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浦紅伟医疗费46961.24元,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返还被告***垫付款2600元。 驳回原告***、浦紅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831.5元,由原告***、浦紅伟负担26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5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