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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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新恒达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市新恒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保全遭受的损失42611.4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216元,被告负担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