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借款本金29750.52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1月28日的利息1250.67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财产保全申请费3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