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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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森塔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台州龙化科技有限公司第12563777号“”注册商标、第56052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台州龙化科技有限公司第12563777号“”注册商标、第56052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郑州森塔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台州龙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台州龙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696元,由被告郑州森塔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负担11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