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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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沙龙贸易有限公司 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 浙江共创塑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共创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沙龙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200507-1的《购销合同》一份; 二、限被告温州市沙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浙江共创塑料有限公司损失156614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共创塑料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72元,减半收取6536元,由温州市沙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16元,浙江共创塑料有限公司负担482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