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正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乡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29民初731号 原告:新疆正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周凡,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光林,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武乡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武超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霞,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正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乡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新疆正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新疆正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39元,由原告新疆正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武宝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景丹婷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