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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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赛纳集团有限公司 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浙0302执恢890号 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赛纳集团有限公司、陈秀琴、余安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赛纳集团有限公司、陈秀琴、余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32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本次已履行本案的部分债务13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302执恢890号【原执行案号为:(2015)温鹿执民字第2850号】案件本次执行完毕。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