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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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1405.26元、手续费1356元、滞纳金432.66元、律师费2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7月1日欠逾期利息407.98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8653.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以327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9%计算,均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赣B7××××北京现代牌轿车(发动机号:BA769208)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