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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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其所占用的临清恒中清园小区9号楼1单元1702号房屋中搬出,为原告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腾退房屋。 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损失计算如下:自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5月31日租金损失为8578元;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租金损失为14850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每日租金损失按37元计算。 三、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