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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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借款本金836128.89元,利息3744.32元(计算至2020年7月7日)以及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99元,减半收取6099.50元,保全费4870元,合计10969.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