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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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7998.2元,并返还被告***垫付费用25425.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静舒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1491.5元,鉴定费1917元,合计3408.5元,由原告***负担634.5元,由被告***担2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裁判日期 | 2020-08-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