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景瑞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自2016年6月起至2020年6月止的物业服务费39924.86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663元,由被告***负担458元,被告***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