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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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1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合计375463.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