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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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昌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购房款4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至实际付清购房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