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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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截至2020年5月22日的欠款本金499083.34元,利息1163137.15元,违约金27683.67元,年费800元,分期手续费44897.74元,合计173560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