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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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 桓台本大铸造有限公司 桓台县金龙带钢厂 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桓台本大铸造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截止到2020年6月21日的利息111368.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桓台本大铸造有限公司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向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桓台县金龙带钢厂、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桓台县金龙带钢厂、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桓台本大铸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7元、由被告桓台本大铸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桓台县金龙带钢厂、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