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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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万达儿童娱乐(霍尔果斯)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分公司向原告淄博卡其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并支付利息1309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至2020年5月2日止,按2019年1年期商业贷款利率4.3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淄博卡其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负担4元,由被告负担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