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呼和浩特市平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200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15564元”;

二、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对本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停运损失4200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元,共计1539元,由***负担839元,由***负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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