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74782.38元及利息损失(其中以12789.2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0323.6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9254.9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2188,0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5626.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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