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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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记卡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欠款本金117977.03元、利息31886.9元、违约金11742.21元,以及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欠款本金117977.0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违约金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算,每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中2019年10月份即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0月21日当期最低还款额为43629.11元,此后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利息、违约金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之和);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 三、***、***、***、***、***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1元,由***负担,***、***、***、***、***负连带缴交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