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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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3185.68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被告***赔付垫付款3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条不再承担支付义务。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