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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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格劳博机床(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零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昆山秦巴商贸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万元; 二、被告格劳博机床(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零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昆山秦巴商贸有限公司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