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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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阳澄湖科技园有限公司 昆山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苏州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山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项目下监理费用197790元。 二、被告昆山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附加工作报酬9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32260元,由原告苏州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260元,被告昆山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该费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XXXXX7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