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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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永城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481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德电M3211号小型纯电动汽车所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15986.6元(其中15633.56元通过法院返还给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4元(已减半),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7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1896.7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